| 解读单位: | 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
| 来源: | 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襄阳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第三方担保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
遵循政策引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政、电力、通信、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具体形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缴存,也可合法选择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代替缴存。
(三)经办主体。第三方担保的申请(投保)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保险)人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工程担保公司,实际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招用的农民工。
(四)资格条件。从事第三方担保业务的银行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等级良好;2.风控严格、服务水平优良;3.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服务。
(五)担保额度。第三方担保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标准,并按规定执行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六)经办流程。对第三方担保的申请、开立等业务经办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明确了启用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在保函或保险有效期内,经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存在本办法规定七类情形之一的,且未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启用第三方担保,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工程担保公司申请索赔垫付农民工工资。
(八)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人社、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住建、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工程担保公司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九)置换方式。各地可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在确保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第三方担保的形式逐步有序置换现有工资保证金专户余额,进一步释放企业资金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