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159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2-06-20 | ||
| 标题: |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创业集聚区奖补认定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襄人社发〔2022〕50号 | ||||
| 生效时间: | 2022-06-08 | 终止时间: | 2027-06-08 | 来源: | |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襄阳市创业集聚区奖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8日
襄阳市创业集聚区奖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大力发展实体经济,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持续推进双创战略,通过以奖促建形式,推动我市创业集聚区建设,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地将创业就业政策落地落实落细。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集聚区建设要依托社区,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原则,围绕打造“创业之区、创新之区、活力之区”的目标,坚持政策先行、财力先行、机制先行,努力营造“双创”发展环境,成为全市“双创”的新聚集地。在城区内,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建设创业氛围浓厚、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服务完善的创业集聚区。
第三条 申报市级创业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社区机构,具有完善服务及必要配套基础设施。
(二)社区应拥有创业集聚功能,登记吸纳注册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0家以上,且每年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到上年度总数的10%,带动就业350人以上。
(三)社区配备有固定的创业活动洽谈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设有创业政策咨询窗口。社区有创业服务团队,能够为有意愿的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代办、创业指导、资金申请、人力资源招聘等服务。
(四)社区能够组织辖区内居民享受创业生活补贴、创业租赁住房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不少于300人。
(五)创业氛围浓厚,经常性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讲座等活动;能够培育辖区内优秀创业者,推荐参加创业大赛,树立创业典型;利用开办专栏、新闻媒体、入户宣讲、资料发放等多种方式开展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宣传;创新开展树立特色创业品牌活动,鼓励社区依托辖区文化及商业特色,打造差异化、个性化创业集聚区特色品牌。
第四条 市级创业集聚区认定工作,采取申报、核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城区人社部门应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集聚区中择优向市人社部门进行推荐,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各城区人社部门推荐函;
2.《襄阳市创业集聚区申报表》(附件1);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襄阳市创业集聚区独立经营商户花名册》(附件2);
5.创业集聚区管理服务制度。
(二)核查
市人社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对市级创业集聚区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及实地验查。
(三)公示
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集聚区的,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认定市级创业集聚区,统一授牌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市级创业集聚区奖补标准: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集聚区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5万元(含当年新认定的)奖补资金。
第六条 市级创业集聚区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市级创业集聚区称号;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追回资金,不再接受申报。
第七条 市级创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创业服务、宣传活动等支出。
第八条 各城区人社部门要指导市级创业集聚区不断完善本辖区内创业场地、设施完善,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集聚和创业服务能力,打造新业态,激发社区发展活力,促进区域内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创业集聚区项目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评估、考核激励;奖补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襄阳市创业集聚区申报表
2.襄阳市创业集聚区独立经营商户花名册
3.襄阳市创业集聚区申报情况汇总表
4.襄阳市创业集聚区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