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24072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劳动监察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18 | ||
| 标题: |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等(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主动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执法监管机制。
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开展全面排查检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或媒体曝光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执法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实施、依法有序、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具体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以及监管对象情况,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对外公布。执法检查人员和监管对象名录库根据人员及被检查对象变化状态予以实时动态调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分结合、专业划分的执法人员名录库,确保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检查的需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用人单位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事项,在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并制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参与执法检查单位、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多头、重复执法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及抽取比例,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抽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监管对象总数的30%。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执法检查次数不超过两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其他业务单位实施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实行综合执法检查。劳动保障诚信先进单位在抽取时可不抽查。
对两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检查对象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频次,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应统筹人员调配,整合系统执法力量,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也可以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由对口业务单位牵头,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职能的内设单位配合,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共同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前,应制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分为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询问并审查被检查对象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对被检查对象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被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并如实填写《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附后)。执法检查记录应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见证或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过程。
第四章 执法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结论,以及处理建议和意见等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反馈结果送达后,及时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其中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立案查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记录及相关检查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