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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来自:局办公室 时间:2025-08-22
索引号: 011158671/2025-25873 分类: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5-08-22
标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襄人社函〔2025〕45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局办公室

秦春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襄阳推进养老护理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所提建议很好,现结合我单位职能,对您所提意见建议答复如下:

一、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民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25〕12号)文件精神,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抓总,负责养老护理等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协同推进,落实好技能培训、等级认定、职称评定等系列政策措施。长期以来,市人社局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履职尽责,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

一是整合社会资源,增强养老护理培训专业性。引导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与职业院校、养老机构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学员实习实训能力。持续优化培训内容,加强养老护理培训针对性。分层分类设计培训课程,如初级护理员侧重基础护理技能(如清洁卫生、饮食照料),高级护理员则需掌握慢性病管理、急救技术等。 2025年,年检汇总全市就业培训机构总数为77家,其中有25家开展养老护理类培训,年平均开展养老护理培训100期班次,培训人数约2000人左右。

二是加强政策激励,提高护工从业者参加专业培训积极性。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家庭子女等“九类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500至1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另一方面,对脱贫劳动力、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参加养老护理培训期间,可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是强化技能评价,构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严格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建立从学徒工到首席技师的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序列,激励护理员通过考核逐级提升技能水平。目前,我市有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襄阳市帷幄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社会评价机构备案可开展评价,涉及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家庭照护员等多个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考试结束45天左右即可取证。近两年来,全市累计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9197人次,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3341人次。

二、关于建议的相关答复

(一)建立职业化标准,完善行业规范。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职业,目前市医保局正在与我局商讨关于遴选长期照护师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事宜,拟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的原则,从全市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大中型规模的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中培育机构开展长期照护师(健康照护师)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为打造专业养老护理队伍提供有效支撑。您提到的养老护理员行业规范,按照国家“管行业必须管人才”的相关要求及文件规定,养老护理等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由民政部门统筹推进,我局将积极向民政部门反馈您的意见,并配合做好相关职能的落实。

(二)鼓励养老机构和家政服务业对养老护理员实行员工制。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家政护理行业(包含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大多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无法统计具体人数。您提到的鼓励养老机构和家政服务业对养老护理员实行员工制也是我局的工作方向,为保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均等享受社会保障,市人社局大力实施“人社服务员计划”,为家政服务产业参保提供服务,做好社保政策宣传工作:对有雇工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以单位名义参保,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三)促进社会认同,提升职业地位。您的建议为我们提供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市人社局将进一步支持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等技工院校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开设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鼓励行业机构积极参与人才培养,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复合型人才,鼓励具有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信息技术等多学科背景的人才进入养老护理和服务领域,尽快解决养老服务相关人才短缺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2025年8月15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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