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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罚〔2026〕1号)

来自: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时间:2026-03-05
索引号: 011158671/2026-06322 分类: 监察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6-03-05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罚〔2026〕1号)
文号: 襄人社罚〔2026〕1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当事人:东津新区(经开区)牛斗局糕点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0MA4ETRFT1K

经营者:黄海瑞

经营场所: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民发世纪广场1-090号商铺

经调查,当事人招用周蒙蒙等12名劳动者从事店长、营业员等工作,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者2025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0681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支付周蒙蒙等3名劳动者部分工资1700元后,逾期未支付剩余工资105115元,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周蒙蒙等12人调查询问笔录、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贾灿灿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先告〔2026〕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后向周蒙蒙等6名劳动者支付部分工资3390元,仍拖欠周蒙蒙等12名劳动者工资101725元。

因当事人支付了部分工资,改正了部分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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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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