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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罚〔2026〕5号)

来自: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时间:2026-07-07

当事人:湖北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ECN0F

法定代表人:范仁淼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中国教育装备产业新城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为该项目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到期后,未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第十二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的规定,经核算,该项目施工合同额为3000万元,正常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为2%。因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50%,即应按照施工合同额的3%计算工资保证金为90万元。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立案审批表;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回执等为证。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先告〔2026〕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项目停工;2.罚款7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607757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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