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襄阳市樊城区盛特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606316559230R
法定代表人:朱佳际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旁
经调查,当事人招用张敏等60名劳动者从事教师、保育、司机等工作,违法收取张敏等45名劳动者押金14600元,且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张敏等60名劳动者2024年4月至2026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1445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仅将劳动者郭光明600元工资结清,逾期未支付张敏等5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143996元,未退还收取的押金,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投诉登记表;2.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3.法定代表人朱佳际调查询问笔录;4.实际负责人朱文实调查询问笔录;5.欠薪明细表;6.押金明细表;7.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8.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先告〔2026〕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违法收取张敏等45劳动者押金14600元,罚款22500元;2.拖欠张敏等59名劳动者工资1143996元,经责令改正未完全改正,罚款9000元。以上共计315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3331500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