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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5〕2号)

来自: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时间:2025-01-24

当事人:河南邦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L1KE52B

法定代表人:李兴磊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与马颊河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世外桃源1号楼2单元12楼1204号

经调查,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襄阳东津新区内环提速改造二期工程(内环至襄阳东站连接线、内环至襄阳机场连接线)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当事人。当事人招用王刚等8名农民工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7988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欠薪明细表;4.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8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在收到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629282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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