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马兰花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强化师资规范管理,健全进出、考评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效,高质量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文本随文附后征求各相关单位(科室)意见,恳请各单位(科室)提出宝贵意见,并请12月12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市人社局,若无意见无需回复。
联系电话:0710-3607197,邮箱:307410493@qq.com
襄阳市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马兰花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强化师资规范管理,健全进出、考评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效,高质量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师资,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并承担或参与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全市马兰花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培训、选拔推荐及师资库建设等工作,根据马兰花创业培训工作需要,制定马兰花创业培训师资长期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讲师训练营等教学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师资培训
第四条 创业培训师资分为创业培训讲师和培训师。创业培训讲师由省、市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管理,培训师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
第五条 创业培训讲师应持证上岗,根据《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课程类别承担相应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六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在每年6月、12月分别制定下半年及次年上半年师资培训计划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培训计划、申请条件、班期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每期讲师班开班前15个工作日通过“马兰花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
第六条 参加讲师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热爱创业培训事业,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创业经历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日期为师资班开班日期,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若有政策调整,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承诺能够服从当地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能长期持续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四)参加SYB和IYB讲师班,有成人教学经验或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经济学或管理学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参加EYB讲师班需具备创业或企业管理经验或经历;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讲师班需具备与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熟悉互联网行业,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流程和规律,具备网络店铺经营操作指导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首次参加IYB、网络创业培训讲师班的,需持有《创业培训(S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首次参加EYB讲师班的,需持有《创业培训(I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授课培训师再进行面试筛选,面试得分低于60分者被淘汰,高于60分者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直至培训班满额。
第八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每期不超过30人,时长不少于10天或80课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结业考核由授课培训师负责,考核内容一般包括理论闭卷考试和试讲,并参考出勤率(不低于95%)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由省人社部门核发《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证书的讲师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师资库管理。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培训内容、技术要点等应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可根据讲师实际需求组织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研修观摩、讲师训练营等活动,使讲师不断拓展授课课程,提升授课水平。创业培训讲师提高班每期不超过30人,时间不少于3天或24课时,创业培训讲师应按照取得证书的课程参加相应的讲师提高班。
第三章 师资职责
第十条 创业培训讲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学员、服务学员、关心学员,努力促进学员能力提升。
(三)积极宣传创业政策,维护和推广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促进马兰花创业培训持续创新发展。
(四)服从当地人社部门管理,严格按照课程技术要点,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做好学员筛选、后续服务及监督评估。
(五)积极为当地创业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六)虚心钻研、认真总结、勇于创新、加强知识能力和职业修养的持续内化与提升。
(七)积极参与省、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研讨交流、教学观摩、讲师训练营等相关活动。
(八)创业培训讲师指导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技术要点开展创业培训,发现机构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纠正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师资实行星级动态管理,按其从业水准分为见习讲师、1星讲师、2星讲师、3星讲师、4星讲师、5星讲师,纳入襄阳市创业培训师资库管理,并记录师资基本信息、师资培养、星级评定、教学考勤、年度考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初次取得“创办你的企业”(SYB)的讲师均为见习讲师,见习讲师不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取证后6个月内须在3星及以上讲师或培训师的搭班指导下完成相应的辅助教学工作,搭班阶段承担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12个课时,并通过讲师提高班培训合格后晋升为1星讲师,1星及以上讲师可承担相应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1星至3星实行逐级晋升,讲师当年度授课任务超过56课时、学员满意度评分2.8分以上、参与讲师训练营活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次),并通过讲师提高班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下一星级。
参加市级讲师训练营综合评定成绩第3名或职称为高校副教授,且年度授课任务不少于24课时的,直接评定为2星讲师;参加市级讲师训练营综合评定成绩前2名或职称为高校教授,且年度授课任务不少于24课时的,直接评定为3星讲师。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讲师训练营活动综合评定成绩前6名或被省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培训师选拔,且积极承担省、市创业培训重要活动任务及年度授课任务不少于24课时的,直接评定为4星讲师。人社部培训师直接评定为5星讲师。
第十五条 1星至4星讲师每年授课任务应不少于24课时,一年内承担了授课任务但未完成授课任务课时的,次年将下调一个星级。若因病治疗、长期外出学习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承担教学授课任务的讲师需提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报备。讲师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服务相关活动的,可把活动时间按45分钟1个课时计入授课任务,原则上一天不超过8课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讲师应与定点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开班教学计划,确认授课时间、内容和地点,以便人社部门检查、考核。创业培训讲师因故不能完成授课任务,需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机构报备,授课讲师及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私自找人替课,发现一例,定点培训机构及讲师将作停课一年处理。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讲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教室,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必须采用普通话授课,课堂应着装得体,举止端庄。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教学内容不得省略《SIYB游戏模块1》或《SIYB游戏模块2》,要重点加强对学员《创业计划书》的指导,学员《创业计划书》的质量将作为考核定点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讲师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每期创业培训学员班结束前,须组织学员对讲师的授课内容质量进行满意度评分(3分制)。
第五章 课酬管理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讲师按要求完成培训教学授课任务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实行星级课酬制,1星讲师课酬不超过90元/课时;2星讲师课酬不超过120元/课时;3星讲师课酬不超过150元/课时;4星讲师课酬不超过200元/课时;5星讲师课酬不超过250元/课时。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讲师异地教学或市内教学距离较远的,定点培训机构除按规定向其支付课酬外,可适当给予误餐、交通或住宿费用,具体数额可按当地差旅费报销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 师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辖区内创业培训讲师工作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成立工作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主要内容为讲师的业务水平、工作绩效、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创业服务活动、遵纪守法等情况。见习讲师、五星讲师不列入考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不合格者次年将下调一个星级。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讲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一)授课内容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不履行师资职责,严重违反师资职业道德,经提醒拒不改正。
(三)参与弄虚作假,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四)未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的。
(五)无书面报备且不服从当地人社部门调配承担教学任务,考核年度内授课为零课时。
有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的,直接降为见习讲师,且取消其创业培训讲师授课资格,并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有第(四)、(五)款规定情形的,须重新通过讲师提高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创业培训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及时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予以公告,被考核人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复核,并于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创业培训承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