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管理,切实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襄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本随文附后征求各相关单位(科室)意见,恳请各单位(科室)提出宝贵意见,并请11月21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市职鉴中心,若无意见无需回复。
联系人:汪弈妞0710-3628895,邮箱:1398602954@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管理,切实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第二章 评价机构备案及管理
第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应在襄阳市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报备案的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职业(工种)应与机构经营范围相匹配。申请评价职业(工种)、级别和考核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机构需设置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1名;应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匹配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全流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过程管理
第五条 评价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认定公告。评价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工作条件和技术准备情况,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公告(以下简称“认定公告”)。
(一)认定公告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编码、机构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职业(工种)编码、认定等级、申报条件、报名流程及要求、报名时间、认定时间、认定科目、认定方式、认定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
(二)评价机构于拟考日期前15个工作日在平台发布考试计划。认定公告需经所在县(市、区)职鉴中心(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三)评价机构考试费用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9号)有关规定制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报名资格审查。评价机构根据考生提供的个人材料及诚信承诺书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并报评价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复审,所属地人社部门将复审结论填报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监管过程确认表一》中,由评价机构上传至平台。评价机构切实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主体实施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把好入口关,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超范围申报。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于结束报名环节前完成考生报名资格核验,在考试日前5个工作日完成考场编排,需提前下发准考证和考试准备清单至考生本人,并于考试日前1个工作日以上完成考点、考场布置和考前封场。
第八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生携带“双证”(准考证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及相关考试用品参加考试。考场工作人员核对“双证”,检查考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现场监考老师、考评人员按照理论和实操评价要求、标准和程序进行监考执评,并按照规定做好考评记录,确保考评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阅卷及成绩确认。评价机构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按流水作业形式完成理论试卷和实操考核的阅卷和评分汇总,二级及以上含综合评审结果;成绩确认环节,需在平台提交本批次相关评价过程记录资料(评价全程视频记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监管过程确认表二》、成绩汇总表和现场情况记录表等),襄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审核批复后进入成绩公示环节(不少于7个工作日),成绩公示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
第四章 评价资源管理
第十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满足评价需要的办公、考核场所和设施设备。考核(含理论、技能和综合评审)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涉密单位除外),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要加强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工作人员应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胜任本岗位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机构题库管理及建设,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试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开展试题试卷质量分析,及时修订或更新题库资源(每年不少于10%)。
第十二条 为确保科学严谨地开展评价工作,社会机构采取送审理论试卷方式,由市职鉴中心指定专人统一审核和统一阅卷。
第十三条 市职鉴中心负责统筹开发建设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库,不断满足襄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需求,逐步实现通用职业(工种)的统一命题、统一评价。
第五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独立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借阅制度。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相关档案资料应按时间、批次号等分类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文档台账资料保管不少于10年,电子材料(包含考试视频)不少于5年(具体年限依据最新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其中,个人报名表、承诺书、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和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第六章 证书及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平台证书打印环节上传相应批次盖章扫描版资料(合规审核表、证书数据上网报告、发证统计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评价结果确认表和质量督导巡视表),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纸质版至市职鉴中心审核批复。证书生成环节若有平台预警,评价机构需自查该批次预警数据情况,自查结果拟定相关报告上报市职鉴中心复核。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通过平台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合规数据上报至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上网。证书上网公示后,评价机构方可打印证书。
第十六条 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实施常态化监管。评价机构原则上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如在襄阳市辖区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需报市职鉴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并通知属地人社部门参与督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实施常态化监管。评价机构原则上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如在襄阳市辖区范围内跨区域开展评价工作需报市职鉴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并通知属地人社部门参与督导。
第十八条 各地人社部门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活动机构工作质量管控自查表》20条和评价工作规程等要求,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年检工作,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属地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机构评价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巡视,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的全流程进行常态化监督和检查,留存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机构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可向市职鉴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10-3628895。违纪违规情况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如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和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由市职鉴中心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价活动参评人员、评价机构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进行认定与处理。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机构所属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